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主要是指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与非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教学、培养、教育、训练、锻炼等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同时,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进行联合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制度应当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目的在于增强应急管理队伍的素质,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人才储备和技能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危机应对管理队伍。
第二十八条 从培训对象和内容划分,主要有管理培训、基础培训与应用培训等。管理培训,是指提高应急管理干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协调、监管水平的培训;基础培训,是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的教育和训练;应用培训,是指培训对象学习和掌握各种器材、装备的使用技能,强化排除各种障碍物或危险物的能力,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各种问题和困难的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提高各级领导的应急指挥决策能力是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管理培训处于首要位置。
第三十条 管理培训属干部培训,负责对各级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把对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
管理培训的指导原则是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重在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指挥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干部和工作人员重在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程序、要求等,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和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基层干部重在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管和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管理培训方式主要有:机关培训,由机关自办,课程设置也由各机关自行确定;部门培训,培训本部门干部职工;学校进修,由政府与学校合作,选派或支持公职人员进修相关课程;在职培训,专业应急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培训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举办研讨会、实地考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