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83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涉及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问题
对于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纳税人(包括已经办结备案手续和正在办理备案手续的纳税人),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各区局(含蛇口局,下同)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须改为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并通知纳税人在6月10日以前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相关的资产损失合法证据。
(二)对于受资产损失审批管理而影响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允许其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延长至2009年7月31日,在延长期内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不予罚款和加收滞纳金;超过延长期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有关资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规定,市局和区局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属于市局审批的范围:1.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须由市局审批的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2.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单笔在2000万(含2000万)元以上,以及年度资产损失金额合计在5000万(含5000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区局审批的范围:除上述属于市局审批的情况外均由区局负责审批。
三、有关资产损失审批的时限
(一)属于区局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属于市局审批的,区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局,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有关资产损失审批情况的报告
各区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2009年在8月31日前),将反映资产损失审批情况的《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清单》,连同有关资产损失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书面报告,上报市局税政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