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是: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下发之日(2006年1月24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各地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情况(原有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登记的;原有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具体任务是:
(一)全面清理各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或规范性文件。
(二)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逐个进行清理,区分不同的出让方式,分别填写《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未按照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三)总结各地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查找分析各地在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三、专项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6日至7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制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改阶段(2009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清理,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对违法违规案件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8月16日至9月30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各地开展自查工作基础上,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级以上市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