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到“十一五”末,完成全省1500台热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高的燃煤工业窑炉节能改造。到2010年,水泥熟料综合能耗达到如下目标: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18kgce/t,日产2000~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23kgce/t,日产1000~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37kgce/t;新型建材能耗达到如下目标:每块标砖热耗由目前的平均5204kJ下降到3567kJ,建筑砖瓦窑(隧道窑)热效率由目前的24%提高到35%。以上实现节能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3万吨。其中,2008年预计改造工业窑炉200台,2009年计划改造700台,2010年改造600台。
三、主要实施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近期要集中使用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重点耗能企业实施工业锅炉和窑炉节能减排改造。对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先进、节能效果显著、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各地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也要重点支持本地区工业锅炉和窑炉节能改造项目。
(二)加强节能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申请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改造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固始、项城、中牟等六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督促企业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燃煤锅炉和窑炉节能改造完成后,各地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监测机构进行锅炉和窑炉热效率监测测试,热效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各地应在2009年、2010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进度情况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强化燃煤锅炉和窑炉日常监督管理。对容量小、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隐患大且无改造价值的工业锅炉和窑炉,要坚决予以淘汰,新建锅炉的能效指标必须达到《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954-2007)要求,并配备完善的热工计量仪表。制定发布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节能运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锅炉和窑炉,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予以淘汰。凡已确定集中供热区域内的老旧式低效锅炉,要限期淘汰,不再进行单台改造。各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将工业锅炉、窑炉纳入重点监察(监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