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抚政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 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征收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税范围
(一)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工业园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即清原镇、新宾镇。
(三)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下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
(四)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在开征区以外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二、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按设立的地段等级定额征收。调整后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如下:
(一)市区设定六档征收地段,适用税额标准为:一等地段,年税额为30元/平方米;二等地段,年税额为21元/平方米;三等地段,年税额为15 元/平方米;四等地段,年税额为10.5 元/平方米;五等地段,年税额为7.5元/平方米;六等地段,年税额为4.5元/平方米。
各地段内住宅、宿舍占地按六等地段税额标准征收。地段等级具体界限见附件。
(二)清原县、新宾县城规划区内,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
(三)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列举开征区外的各类工业园区,年税额为3.6元/平方米。
三、纳税申报和期限纳税义务人要按地税机关要求,据实申报应税土地面积及应纳税额,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缴纳。纳税人在月份终了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四、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