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果运用
根据评议结果,第一、二、三类单位前3名为当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先进单位;涉企处(室)前10名为“群众评议满意处室”;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5名为“群众评议满意基层站所”;上述单位、处室、站所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本年度,因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不得被评为政风、行风评议先进单位或“群众评议满意处室”、“群众评议满意基层站所”。评议结果低于70分的第一、二类参评单位,由市政府领导召开其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谈话,并不得在本年度市政府目标考核中评为优秀档次;评议结果低于70分的第三类参评单位,属于市属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召开其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谈话;评议结果低于70分的参评涉企处(室)和参评基层站所,由其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评议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加强整改。被评部门和行业要把评议工作与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承诺内容,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评议活动的始终,探索和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评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组织评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本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