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我市建设工程的宣传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级新闻媒体共同配合实施,具体职责:
(一)统筹协调,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情况,为推进全市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通气会,适时向中央驻滇、省、市属新闻媒体发布、通报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三)加强工程建设舆论监督,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现场采访管理,收集上报舆情,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宣传报道中新闻发布主要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
第六条 市政府新闻办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利用多种形式,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组织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二)政府职能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工程建设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办进行现场采访管理。由授权的新闻单位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采访,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加强正面引导,有利于问题解决。
(四)工程建设中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 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重点建设工程新闻舆论监督,深刻认识做好重点建设工程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增强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重点工程建设信息。正确对待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开展依法的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现象予以揭露,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阻挠、干预新闻媒体的合法采访。对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