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缓缴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促进企业发展
(一)缓缴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不降低、基金支出有保障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内降低医疗、生育保险费率。困难企业确无能力按正常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可按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可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按降低费率后的标准仍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缓缴6个月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
(二)启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缓缴和适当降低费率。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当年支付和基金结余仍可支付一年以上的前提下,在2009年内实行费率浮动机制,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困难企业,无力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的基准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困难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缓缴6个月工伤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困难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可缓缴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企业职工在缓缴期间到龄的,可直接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办理退休。缓缴期间跨省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按照“转一补一”的办法办理转移。
(四)失业保险费缓缴。困难企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五)困难企业的条件及认定程序按陕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负责社会保险的征收部门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征收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
四、充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减少失业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