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认真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好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毕业证》、《报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负机关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要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的创业活动,以推动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走出去”创业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拓展劳务市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或联络机构,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乡群众“走出去”创业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和引导务工回乡人员投资创业。对返乡创业人员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期限为1年。
(五)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支持扶持范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创业的作用。要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中“3848”人员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自发组织起来实现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按《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领取再就业绩效考核补助和职业介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