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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通过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的模式,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办银行可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同级财政负担75%。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进行贷款的,可按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创业促就业的各项政策。各级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同时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充分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扶持作用,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按照省上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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