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许可收费:
(一)收费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公布。
(三)收费应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在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统一收费,做到应收尽收。
第四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经济事务许可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周期性评价或即时性评价。
项目周期性评价是指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在一个规定周期内的实施效果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
项目即时性评价是指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一个时期社会反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济管理类项目的评估评价以周期性评价为主,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开展即时性评价。行政管理类项目、社会管理类项目以即时性评价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周期性评价采取周期末集中抽查调查与实施过程中随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社会需求度;许可条件合理性;项目实施社会效果;许可服务质量等。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集中抽查调查或随机调查结果,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评价。
第二十六条 需要开展即时性评价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制定评价方案,通过书面征询意见与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评价。
第二十七条 周期性或即时性评价结束后,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价报告,并同时抄送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在接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报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即时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