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许可要素完整。应当包括:
1、项目设定依据;
2、项目类别;
3、许可责任机关或实施机关;
4、收费依据及其数额;
5、办理期限;
6、受理环节、条件、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时限、责任等。
(二)工作标准清晰。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标准清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标准。
(三)岗位责任明确。实施程序每一环节的岗位责任应当明确,做到权责统一。
(四)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总期限为实施程序各环节办理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总期限。
第十九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八公开”内容、方便办事群众查询的窗口工作人员姓名、电话、市行政审批信息网域名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未列入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或帮助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市级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市行政审批管理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关指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实行企业登记并联许可和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对涉及部门多或重大、复杂项目可由市级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关主持协调,以会审、会签、联合办公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