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审核确认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相关目录,实行统一监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或实施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行使该行政许可权。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内容、程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纳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目录。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变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延安市行政审批信息网、《延安日报》等媒体和报纸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项目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许可受理或审核地点对外公布经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许可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对受理条件和实施程序只作原则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条件或限制性规定。
(二)效能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以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为目的,合法、合理划分实施环节,明确办理期限。
(三)权责统一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一实施环节的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许可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可依法定内容选择下列形式:
(一)简易性程序。适用于仅有受理、审批环节的单一性程序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一般性程序。适用于包含受理、审核、审批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复杂性程序。适用于有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实地考察、论证听证等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