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三)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品、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并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