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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土地征、转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
  (八)地籍管理处。
  贯彻执行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市土地权属争议;承担省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各市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地籍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拟订地质勘查相关规范、政策;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和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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