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省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