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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5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地名标志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岛、洞、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群众自治组织所辖区域名称和自然村名称;
  (三)城镇道路、广场、公园、立交桥、跨街天桥等名称;
  (四)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五)门牌号(含沿街门牌号、楼栋号、单元号、户号);
  (六)文物古迹、古遗址、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七)公路、桥梁、隧道、水库、堤坝、涵洞、车站、机场、港口、电站等名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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