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应同时报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集体访和上访老户问题的处理
(一)集体上访的处理。处理集体上访(5人及以上为集体上访),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遵循逐级上访制度的各项工作程序,重大越级集体上访要落实领导现场劝返制度。对10人及以上或问题比较重大的越级上访,上访到哪一级,由哪一级立案交办,并立即通知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派人调查落实,限期解决,确保稳定。
(二)上访老户的处理。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具体措施,妥善解决。按照《
信访条例》“三级终结”的规定,完善手续,逐级上报备案,做好回访工作。
第五章 信访信息和信访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信访信息的作用,确定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及时采集、分析、上报信访信息。
(一)建立信访工作的排查预警机制,定期排查不安定因素,做到及早发现、尽早化解、就地解决。
(二)各县区应在当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之前,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人口计生半年和全年信访情况统计表和信访分析。
(三)根据工作实际,平时要及时报送信访典型个案、工作经验等信访信息。重要的、突发的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并跟踪调查、连续反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必须使用规范的信访文书。
第二十九条 信访公文的处理,应按收发文处理程序办理。收文处理程序:签收、登记、分发、送批、批办、承办、催办、注办、归卷等。发文处理程序:拟稿、核稿、签发、文印、核对、印章、登记、封发、注发、归卷等。
第三十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应对来信、来访、电话访、电子访,领导阅办,立案等情况进行登记,收集原始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和使用信访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违反《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
信访条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