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不执行信访处理建议和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实行“三级终结”制度。
(一)信访人对承办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单位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复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复核。
(三)复查单位应该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已作出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直接责任单位要限期落实。属于复查的信访事项按复查意见落实,属于复核的信访事项,按复核意见落实。对处理结果未落实的信访事项,由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听证的有关处理:
(一) 通常情况下,有关机关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信访听证并非处理信访事项的必备程序,是否举行听证由有关机关决定。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单位可以举行听证。
(四)同一信访事项的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次。
(五)经过听证的复查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终结的认定。
同一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终结:
(一)已经过复核程序的。
(二)信访人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
已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可以作以下处理:
(一)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继续信访的,不予受理。
(二)加强对信访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息访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