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可不予立案查处:
1.反映的问题既无具体对象,又无实质内容的。
2.反映的问题涉及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或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3.反映同一信访事项,且已终结的。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举报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意见》(淮人口组〔2008〕1号)规定,将信访案件列入有奖举报范围,并按该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及时办理:
1.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
3.瞒报、漏报期内出生子女的。
4.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的。
第二十条 对需要立案查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事实、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该信访事实情况及其对此情况处理建议的调查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上级交办信访事项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对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或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在告知信访人处理意见的同时,应当向交办部门提交结案(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发函、电话、会商协调等形式催办督办,或者到承办单位进行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