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不予受理:
(一)已由有关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或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拆封后,应及时装订整齐,加盖收戳,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登记保存随信寄来的录音(像)带、各种证件等,需要转出或退还的,应及时以挂号邮寄等形式转出或退还本人并详细登记。
信访人采用上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核实信访人身份和人数,作好登记。
信访人采用电子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在网上回复是否受理或办理结果。
市和县区人口计生委应当对采用书信、走访、电话和电子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分类登记,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访事项提出的时间、信访人姓名、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工作单位、事发地点和时间。
(二)摘录登记信访事项内容、请求、事实、理由。
(三)记录有关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直接受理或转送、交办,并告知信访人。对需要报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报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立案查办: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案查处:
1.凡控告、揭发、申诉有具体对象和实质内容的。
2.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同级信访机关交办要求报果的。
3.重大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