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接访日、领导包案等制度。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登记信访事项,解答和回复群众咨询,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二)负责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信访事项及信访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转送本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交办下级部门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督促、催办需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
(五)负责协调疑难信访事项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
(六)负责归档整理结案的信访事项。
(七)负责办理群众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八)其他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保密规定,不得将信访件及案件卷宗擅自带出办公室;不得将信访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未经信访人允许,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提出处理意见及办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本部门网站和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本系统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