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的通知
(淮人口〔2009〕21号)
凤台县及各区人口计生委:
现将《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淮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计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安徽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应为信访人服务、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县区要整合内外部资源,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构建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第五条 市及县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出现赴省、进京上访及市或市级以上立案未及时查处到位的予以扣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如对人口计生工作有较大贡献,应当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区、乡镇(街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 市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以及信访信息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