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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在校内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4)瞒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严格整治以下行为:

  (1)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2)安全防范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未落实自然灾害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3.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平安校园示范单位建设;

  (4)完善校园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事故“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活动日”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加强学校主要负责人、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时段安排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单位、各部门全年各项安全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6月底以前)

  1.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细化本单位、本部门“三项行动”行动方案。市教委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教育系统“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本区域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我委安全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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