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沪教委保〔2009〕8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7号、8号)要求,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的部署,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校园安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加大校园安全依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校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规范的校园安全管理秩序;深化校园安全专项治理,促进安全责任制落实,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校园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师生自救及他救的安全防范技能。通过开展校园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校园安全基础管理,构建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本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本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是:各高等学校,各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农民工子女学校),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二)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依法打击或查处下列行为: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校内生产、经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