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滨水风景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滨水风景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9]10号)


  为改善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滨水两岸环境质量,打造滨水人文景观长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滨水风景线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起滨洲铁路桥,西至松花江公路大桥,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200米,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100米围合区域。局部范围以整治规划为准。

  二、整治内容:

  (一)对码头、趸船及附属设施按照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滨水风景线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整治规划)进行布局、定位、整饰外观,调整客运、旅游航线;整顿客运秩序,清理无照经营摊点、非法揽客和流动售卖人员;按统一建筑风格设置售票点、航运站点等服务设施。

  (二)对水面设施和卫生进行清理,由水面管护单位及时清理漂浮江面的垃圾、杂物。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设施,由设置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三)按照规划设计标准,修复斯大林公园和九站公园内的喷泉、广场、座椅、公厕、照明等各项设施,更新雕塑,补齐绿化植物;清理、整顿沿江楼体私搭乱建设施及牌匾、广告;恢复、完善亮化设施及各项服务功能。

  (四)按照整治规划,对外观陈旧、影响整体环境的临江楼体实施立面整饰。

  (五)对广场、码头、桥体、楼体、小品、绿地实施灯饰亮化;配合水景和沿江自然风光新建亮化设施,打造独具特色的滨水夜景游风景线。

  三、清理、取缔整治范围内内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整治规划要求的船舶、趸船和码头,对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有关规定补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