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阳市马宅镇山旺莹石矿要求变更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592号)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变更东阳市马宅镇山旺莹石矿矿区范围的请示》(东土资〔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阳市马宅镇山旺莹石矿(证号:3300000620144) 已于2006年8月有偿出让,办理了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有效期到2013 年2月止,登记资料中经储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算报告,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中的矿区范围,均与浙土资厅函〔2006〕220号批复及《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一致。
二、请你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若确属经评审、备案的原资源储量核算报告错误的,则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相关监管部门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再按照法定步骤做好储量核算报告更正、审查、备案、登记等相关工作,修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修编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等,由原采矿权人申请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若不存在错误,采矿权人要求在原矿区范围以外(含深部)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规定,萤石属于第一类矿种,应先进行矿产勘查,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后,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