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各地要按照我厅《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安函[2009]91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在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要查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在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中,要治理工程项目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违规作业等行为;在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中,要开展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包括顶升、拆卸)、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建筑生产安全。要加大对本地区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执法,认真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无资质、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等非法违法行为,并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切实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抽查下列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是危险性较大工程数量较多地区的工程;二是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工程;三是管理薄弱、被执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较多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接的工程;四是外省或本省施工、监理单位跨地区承接的工程。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