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60号 2009年06月0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地税部门 经费管理体制方案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改革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65号)精神,省以下地税部门基本经费按环比增长的政策暂定三年,2007年到期。从省以下地税部门经费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情况看,总体情况较好,对保证省以下地税部门基本经费支出,促进依法治税,组织地税收入和提供财力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保障地税部门所需经费,将市县上划地税基本经费环比增长政策从2008年起再延长三年(2008年-2010年),同时对经费水平较高的市、县(区)地税部门的增长比例适当控制。
一、对2007年经费基数(包括上划基本经费和2005年核定的仍由当地财政供给的基数部分,下同)人均超过10万元的市、县(区)地税部门,上划基本经费部分按5%环比增长。
二、其他市、县(区)地税部门继续按照赣府厅发〔2005〕65号文件规定上划基本经费环比增长,即按确定的基数,每年按10%环比增长上划省,如果市、县(区)地税部门组织的收入增长低于10%的,按实际增长比例确定上划经费,但不低于5%。年初执行中,经费基数人均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市、县(区)地税部门,从下年度开始上划基本经费部分按5%环比增长。
三、市、县(区)地税部门增人及调资等所需经费在上划经费中统筹考虑解决,省财政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市、县(区)地税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时,要预留待安排项目经费,以应对预算执行中增人增资等因素。
四、市、县(区)财政要按照赣府厅发〔2005〕65号文件要求,确保2005年核定的仍由当地财政供给的基数部分落实到位。
lar_31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