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融资利率:在国家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下浮10%的最大优惠,其中,省资产集团公司转借设区市按下浮5%确定,另5%作为省资产集团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等。
8.还款来源:闲置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后进行二次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四、贷款准备
1.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资产集团公司签订委托代购协议;省财政厅协调各设区市财政局,确保各设区市能按要求及时足额归还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项目贷款本息。
2.省资产集团公司编制以各设区市政府闲置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项目可研报告为附件的全省闲置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项目的总体可研报告并上报给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批复给省资产集团公司。
3.各设区市财政局为设区市政府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项目借款主体和还款主体,负责贷款资金的借款、归还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土地收储中心为设区市政府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实施。
五、转借办法
1.省资产集团公司与各设区市财政局签订转借协议,确定省资产集团公司按项目规模提供闲置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资金。
2.省资产集团公司和设区市财政局都要在银行设立闲置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项目的收储资金专户和还款资金专户。收储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闲置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资金包括贷款资金的归集、拨付和使用。还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本项目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3.省资产集团公司、结算经办银行、设区市财政局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由贷款银行委托的银行分支机构和当地财政局负责监管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六、还款措施
1.闲置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后进行二次出让产生的土地收益全额纳入土地收入基金预算管理,并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各设区市财政局通过基金支出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收储回购及整理开发项目当年应还本息的资金用于项目还款。
2.设区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另行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如果不能如期还款,将同意省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扣缴设区市应还借款的金额和延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