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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省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奖励名称不得冠以“江苏省”、“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组织或者个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省科技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科技行政部门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四)变更办公场所;
  (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江苏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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