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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政渔政监察条例

  (四)受理违反水和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渔业违法行为,查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五)监督检查边境水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图们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执行);

  (六)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渔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七)对下级水政、渔政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水政、渔政监察的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者录像等;

  (四)责令违反水和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和渔业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八条 水政、渔政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条 自冶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管辖下列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二)跨县(市)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水事、渔业案件;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水事、渔业案件;

  (五)其它应当直接处理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渔政监察机构管辖下列案件:

  (一)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水事、渔业案件;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水事、渔业案件。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渔业违法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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