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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本市部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本市部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3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解决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本市部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二、上述对象的受理、调查、审批、公开以及复审等相关程序,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

  三、对原享受低保家庭中协保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应重新核定计发家庭低保救助金。

  四、协保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所需资金,按照从业人员家庭低保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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