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定向限价商品房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我市定向限价商品房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购房困难的拆迁户购买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而确定的。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定向限价商品房在一般商品房的建安基础上,增设水、电、气、闭路电视(不含机顶盒),防盗门,铝合金或塑钢外窗,厕所蹲便器,清水墙,砂灰地面,电话等设施,保证水、电、气按一户一表一卡计量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