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四日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并采取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科协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其工作机构设在共青团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