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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书 档 案7.15  本乡镇关于畜牧业生产、管理、动植物防病防疫、水产养殖工作的规定、意见、办法、通知、报告、总结、统计等重要的   30年一般的   10年
7.16  本乡镇所辖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林场所上报的农业、林业生产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10年
7.17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保险工作且需要贯彻执行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重要的   30年一般的   10年
7.18  本乡镇财税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管理制度、规定、计划、总结、报告、统计表重要的   30年一般的   10年
7.19  本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决算、报告、报表永久(亦可归入会计档案类)
7.20  本乡镇向上级申请各项经费的请示及上级批复重要的   30年一般的   10年
7.21  本乡镇关于税收、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保险工作的规定、办法、计划、报表30年
7.22  本乡镇关于财税审计工作的计划、结论、报表30年
7.23  本乡镇关于国库券发行、彩票发行的通知、办法10年
8.   乡镇政法保卫、维护稳定工作文件材料 
8.1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政法、综合治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等重要的   30年一般的   10年
8.2  本乡镇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计划、总结、报告、宣传、检查、验收材料重要的   永久一般的   30年


文书档案8.3  本乡镇关于司法、民事调解、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法制宣传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责任书、登记、统计、记录材料重要的   永久一般的   10年
8.4  本乡镇关于信访工作的处理、登记、记录、批示等文件材料重要的   30年一般的   10年
8.5  本乡镇关于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规定、名册、报告等30年
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档案局《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专业(门)档案司法档案、山林权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土地承包档案、宅基地登记档案、计划生育档案、低保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各种普查档案、党员档案、村干部档案、村民档案等(不包括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音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实物档案印章、锦旗、奖状、奖品、牌匾、荣誉证书、字画、票证、纪念品、礼品、名优产品等参照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电子档案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备注:对本表中未能详尽的内容,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及时将新的工作领域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范围,确保乡镇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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