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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起草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拟订全省体育工作有关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全省体育系统的法制教育,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拟订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并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发展;研究提出健身气功管理的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竞技体育处。
  研究拟订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提出全省优秀运动队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掌握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的趋势,拟订相应对策;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拟订全省性体育竞赛制度和竞赛计划;负责各项目运动员和裁判员等级的审批和申报工作。研究指导全省重点体育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大型体育赛会的组织、参赛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体育领域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负责重要体育科研成果审核申报和推广工作。
  (五)体育经济与财务管理处。
  研究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我省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负责体育统计工作。
  (六)人事处(外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提出教练员、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奖励办法和标准;指导省优秀运动队员的招生和安置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体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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