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7周岁及以上的;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六)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比例及有关要求
1、各单位每次科级公务员交流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5%;
2、各单位每次科级公务员轮岗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10%;
3、科级公务员交流根据全市及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4、科级公务员交流中,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
5、实施交流后空缺的职数、编制,原则上由单位之外交流进本单位的人员使用;因接收交流干部而出现超职数、超编制的,在以后的人员调整中逐步消化;
6、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且职务层次高、任职时间长的,优先安排交流轮岗。同一科室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组织实施
成立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市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交流工作
科级公务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市交流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交流办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决定。市交流办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提出整体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的公务员,由组织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轮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