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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三、扎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拓宽文物资源保护领域。要紧随时代发展,针对文物保护要素、保护类型、保护空间和时间的尺度、保护性质和保护形态等方面出现的新趋势,积极推动由传统的文物保护向全面发展、兼容并蓄、动态开放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转型,把工业遗产、古村落、乡土建筑、商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20世纪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纳入保护范畴,拓宽文物资源保护领域。
  (二)夯实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维修设计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调查、勘察,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文物保护区。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要明确和公布保护措施,并根据其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深入开展馆藏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数据化采集工作,加快文物信息库建设,为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要发挥文物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将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前置,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文物保存环境造成的影响,降低工程建设风险。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建设单位和文物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既有利于工程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方针,做好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实现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协调发展。
  (四)注重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制订并严格执行保护规划。要把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在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和迁建。要注重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和古村落,注重依托文物资源建设特色村镇,避免盲目求新求洋,造成对古村镇不可逆转的破坏。要建立健全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引导和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因乱拆、乱建造成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断推进博物馆建设。要统筹规划全省博物馆建设结构布局,丰富博物馆品类。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资源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特色博物馆,形成以山西博物院为龙头、以市级博物馆为骨干、以县级特色博物馆为支点、以行业博物馆和民营博物馆为辅助的,主体多元、门类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要建立文物、宣传、财政、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博物馆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做好各类民办博物馆审核登记注册管理工作。要加强文物库房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加大对藏品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提高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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