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09〕76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整治交通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作为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之一。为控制机动车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市建成区禁鸣区范围,整治乱鸣笛现象
各市县(区)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的污染整治,按照本辖区机动车污染状况,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机动车禁鸣区范围,力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公安部门要依法划定禁止货车、拖拉机等高噪声机动车辆行驶路段和时间,划定禁止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的区域,严禁机动车鸣笛,并向社会公告;在禁鸣区内要实施机动车限速行驶规定,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设置在静音状态;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加强对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的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距离;组织开展交通干道和禁鸣区交通噪声监测。交通部门要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交通噪声污染。
二、开展工况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自2009年起,全区5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规范》的规定实行工况法检测,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工况法检测要求建设相应的检测设备。
为加强检测机构管理,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质量技术部门的资格认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资格认证,自治区环保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机动车排放检测委托证书,持有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未经委托从事检测的或受委托但不按照要求检测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自治区环保厅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