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粤价〔2009〕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产业转移园“零收费区”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缴第一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4 项(详见附件)。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三、省级产业转移园内凡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物价局批准,且没有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以上规定自2009年6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级产业转移园内第一批企业免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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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治安联防费 | | 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 |
1.暂住人口 | 不超过2.5元/人?月 |
2.常住人口 | 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3.个体工商户及企业 |
劳动 | 劳动年审证照费 | 50元/户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 |
劳动合同文本费 | 1.5元/套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8号 |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 | 4元/册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10号 |
建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
1.广州地区 | |
A.小区项目 | 基建投资额的5% |
B.零散项目 | 基建投资额的10.5% |
2.其他地区 | 基建投资额的4%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 土建总造价的5%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
知识产权 |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 |
1.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 | 500-1000元/件 |
2.涉及经济赔偿案件 | 详见粤价函〔2002〕24号文 |
林业 | 绿化费 | |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578号 |
1.珠江三角洲地区 | 每人每年15-20元 |
2.其他地区 | 每人每年10-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