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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园林、环卫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各项养护管理、清扫保洁、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
  第五十七条 示范小城镇应当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示范小城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外,行使爱国卫生、犬类、殡葬、环境保护、水利、生和食品监督、房屋、畜禽屠宰管理等相关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村民就业、鼓励村民自主创业:
  (一)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二)示范小城镇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镇农民就业。
  (三)鼓励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长,带动农民就业。
  (四)利用宅基地整理复垦发展设施农业,转变农民作业方式,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技能,鼓励企业直接参与示范小城镇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通过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办好工业园区,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从业状况,按照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扶持的原则,示范小城镇居民享受下列社会保障待遇:
  (一)示范小城镇居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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