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示范小城镇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应当按照城镇类型特点,采用相应配建标准。环城四区应当按城市标准配建;其他区县按规定的标准配建,同时考虑为周边村庄服务,完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 示范小城镇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镇规模和周边市政工程配套情况,充分考虑其生产生活对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需求。
  第五十条 示范小城镇的建设,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灾工作,落实好消防、防震、防洪、人防、技防等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及时改正。
  第五十二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章 城镇管理

  第五十三条 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一)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般以3000户左右范围设立,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社区。
  (二)设立邻里和居民小组。每8至11栋楼(约300户)设1个邻里,每1至2个楼门(约30户)设1个居民小组。邻里长和小组长由本邻里、楼门居民推选产生,也可由户派代表推选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要任务是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互助活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四条 撤村并镇后,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采取渐进式改革。村民委员会可以暂时保留,与新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参与、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原村民日常事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