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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村自愿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置换工作形成决定。
  村民会议决定,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并经与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过与会代表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建设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后,应当对村人口、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情况由户主、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委托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村民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宅基地置换办法。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认定、置换标准、选房办法、残疾人和"五保户"安置方式及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 宅基地置换办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置换的住宅房型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意见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村民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投融资建设公司签订总体村民安置协议。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示范小城镇的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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