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