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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实施意见


  六、做好未征收土地的征收工作

  目前,风景区内有大量的未征地。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区资源,从根本上杜绝毁林种果、乱搭建和破坏风景资源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对风景区内未征地,要依法逐年征收,收归国有。市国土房产局要专题研究,2009年底前提出工作方案。

  七、依法终止风景区内委托企业经营的土地管理权合同

  严禁将风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对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风景区内存在的将土地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的行为,要尽快予以纠正。盐田区政府、市国土房产局要在2009年底前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终止土地管理权委托合同,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权。

  八、提升风景区服务质量

  完善风景区道路、标识系统、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局要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于2009年底前按规定开通绿色环保公交车,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景区。抓好风景区生态景观林建设,重点抓好"梧桐茶海"、"十里杜鹃"、"梧桐春晓"、"凤栖梧桐"等景观建设,营造一流景观。健全服务措施,落实安全保障制度,优化风景区服务环境。

  九、加大对风景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风景区保护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升风景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市的要求,加大对风景区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以打造名山为标准,以生态景观建设为重点,逐步提升风景区整体建设水平。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城管局做好对风景区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营造一个稳定发展的环境。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信息局、规划局等要在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景观林建设、山林抚育、景区管养及生态科研工作上给予适度的财政倾斜和技术支持。

  十、进一步发挥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为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增加后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科技信息局、公安局、财政局、编办、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城管局、旅游局、法制办、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局、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龙岗区政府、深圳警备区、深圳广电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加大对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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