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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风景区管理体制机制

  (一)研究梧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市编办要会同市城管局,结合贯彻《条例》和我市行政机构改革情况,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对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及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进行研究,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按程序报批。

  (二)完善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队伍。市编办要会同市城管局,结合风景区行政执法和森林防火任务的需要,研究风景区执法队伍的建立与管理等问题,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加强风景区的治安管理。风景区横跨罗湖、盐田、龙岗区,治安工作隶属多个派出所。市公安局要针对风景区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高效便民的风景区治安管理机制,切实做好风景区的治安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三、严格风景区内现有建筑物的监督管理

  《条例》实施前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市规划局会同国土房产局、城管局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在风景区和保护控制带内建设的永久性建筑进行一次普查,严格控制景区内的建筑量,按照"增量为零、逐年下降"的要求,整合现有和拟建建筑物的功能,实现资源共享。对于整合收回后的土地,要做好生态修复。

  四、明确风景区内新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风景区内单位的建设应服从深圳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区规划和深圳市基本生态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划和规定,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同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征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修订风景区总体规划

  市规划局、城管局和风景区管理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标准要求,尽快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提升规划思路,做好环评工作,使之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把梧桐山打造成功能齐备、设施完善、景观优美、对城市生态系统提供综合支撑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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