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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实施意见
(深府办〔2009〕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深圳梧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要把《条例》的规定落实到政府工作之中,转化为政府部门职责。要做好《条例》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充分认识风景区保护对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重点做好对风景区周边居民、社区、企业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属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报道工作。城管、文化、旅游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快组织挖掘、收集、整理风景区历史文化资料,形成对风景区系统性、规范性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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