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已经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1年6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通告
(穗府〔2009〕27号)
为有效控制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2010年亚运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各主要污染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通告:
炼油、石油化工、油漆和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皮鞋制造、人造板及木质家具制造、印刷业、汽车及配件喷涂、电子产品制造、服装干洗、建筑业。
二、炼油企业对炼油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炼油企业生产的汽油,其储存与运输均应进行油气回收,储罐应设置为浮顶罐,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运输车辆应进行改装,满足油气回收的要求。
三、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工艺尾气应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燃烧处理或物理处理。原材料与产品装卸均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应加强对输送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设备或管线组件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有机物滴漏现象;不能完全密闭的投料口、产品分装口等应安装集气罩抽集后集中处理,减少有机物的排放;禁止原料、产品分装容器的敞口或露天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