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9〕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集中采购业务代理竞争机制,促进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要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在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省、市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择优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类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省、市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作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在确保完成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其他区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项目和其他政府采购业务。跨区域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项目,由项目所属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在良性竞争中发展壮大。
二、大力推广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促进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
各地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建设、推广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并加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络化和操作执行电子化,促进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优质高效。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全省统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大力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三、严格预算控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